事后公开

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5号

发布日期:2024-02-07  15:57:4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5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衡水盛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正村西,法定代表人:张X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347695366F。

     现查明 2023年11月28日,我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衡水盛熙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办公区、辅助用房未配置灭火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23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衡消即字〔2023〕第0035号)、你单位员工史祥伟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衡水盛熙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衡水分行桃城支行(衡水市人民东路139号)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识别码网上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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