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

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4号

发布日期:2024-02-07  15:54:5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4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衡水撒慕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266号御园小区11幢1单元8层808号,法定代表人:李悦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7F8MTL3H。

     现查明 2023年11月24日,我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衡水撒慕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楼层内两处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被锁闭)的行为,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2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衡消限字〔2023〕第0034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0254号)、刘乾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违法事实照片、整改照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衡水撒慕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衡水分行桃城支行(衡水市人民东路139号)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电子缴款识别码网上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衡水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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