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

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2号

发布日期:2024-02-07  15:50:3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衡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衡水撒慕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266号御园小区11 幢1单元8层808号,法定代表人:李悦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7F8MTL3H 。 

    现查明 2023年11月24日,我支队监督检查人员对衡水撒慕尔建筑装饰有限 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东北侧电梯前室 处防火门被拆除),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226号)、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冀衡消限字〔2023〕第0034号)、《消防监督检查 记录》(复查)(编号:〔2023〕第0254号)、你单位员工刘乾的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整改照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消 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2目、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衡水撒慕尔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 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 设银行衡水分行桃城支行(衡水市人民东路139号)或通过扫描河北省非税收电 子缴款识别码网上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衡水市人民政府或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水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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