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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2023版)

发布日期:2023-07-27  10:20:5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3类、31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0



二、行政处罚

16


1

1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行政处罚


2

2

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3

3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4

4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行政处罚


5

5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6

6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处罚


7

7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防范重大风险措施的行政处罚


8

8

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被处以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9

9

对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10

10

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11

11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12

12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13

13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4

14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政处罚


15

15

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政处罚


16

16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0



四、行政征收

0



五、行政给付

0



六、行政检查

12


17

1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18

2

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行政检查


19

3

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的行政检查


20

4

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21

5

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经批准和其他变更事项是否备案的行政检查


22

6

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检查


23

7

对典当行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24

8

对融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25

9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的行政检查


26

10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检查


27

11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28

12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行政检查



七、行政确

0



八、行政奖励

0



九、行政裁决

0



十、其他类

3


29

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市级初审

30

2

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市级初审

31

3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市级初审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3类、3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防范重大风险措施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防范重大风险措施等违法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被处以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被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外投资。”或者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存在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存在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存在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发起人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三)股东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前款规定重大事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从事地方金融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经批准和其他变更事项是否备案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检查

对典当行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典当行企业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典当行企业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检查

对融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二)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三)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四)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五)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1.检查责任:对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前款规定重大事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1.检查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

1.检查责任: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行政检查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收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1.检查责任: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类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825日修正,条款号:附件第181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

号:国发〔201252号,条款号:附件228项。

3.《典当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条款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依据文号: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

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依据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1、受理责任:告知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条件、要求和材料清单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股东和出资人相关情况,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4、审核设立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初审

30

其他类

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在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业务以外,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统称为各类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名称中没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二)股东(发起人)为具备行业背景的骨干企业,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三)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四)交易模式、交易品种明确;(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前款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受理责任:告知交易场所设立、变更条件、要求和材料清单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交易场所设立条件和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股东和出资人相关情况,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4、审核设立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初审

31

其他类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发起人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三)股东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理责任:告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要求和材料清单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和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主发起企业经营情况和股东构成情况,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责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4、审核设立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级初审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防范重大风险措施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被处以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对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二)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三)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

对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政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外投资。”或者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政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6

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1.《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同2

5.同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同1

8.同1

9.同1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18

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19

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

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1

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经批准和其他变更事项是否备案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2

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3

对典当行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典当管理办法》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4

对融资租赁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5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6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3.《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7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8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同2

4.同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9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级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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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交易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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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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