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开

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008号

发布日期:2023-07-19  15:03:3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衡文综罚字〔2023〕008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衡水泰源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赵恒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51891719L
事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
违法事实2023年7月3日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级交办线索中的出版物,后根据衡水新坐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于7月6日在衡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衡水泰源印刷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赵恒锦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赵恒锦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事实予以承认。同时陈述《解密高考衔接教材》一共印了300本,已全部交付,经调查询问,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产生违法所得叁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条款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印刷企业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处罚类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据《衡水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对应的处罚量化标准“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应的“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罚量化标准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不足2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罚款壹万元整。决定(通知)日期2023年7月18日
实施机关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决定书送达日期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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