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

衡水市国家保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0-04-22  15:37:5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国家保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0年第1版)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1

 

违法收购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较轻

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不包含3份)以下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5份(不包含5份)以下

处以罚金300-500元,单位有责任的,处以2000-3000元罚金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1995年2月15日发布)

较重

机密级国家秘密3份及以上5份以下(不包含5份)或秘密级国家秘密5份以上10份以下(不包含10份)

处以罚金500-800元,单位有责任的,处以3000-4000元罚金

严重

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1份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5份以上或者秘密级国家秘密10份以上的

处以罚金800-1000元,单位有责任的,处以4000-5000元罚金

2

违法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较轻

初犯且造成影响教小的

予以警告、责令检查、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1995年2月15日发布)

严重

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没收违法所得,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

与境外人员勾结,损害国家利益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法出版、销售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出版物

较轻

初犯且造成影响教小的

责令停止出版、销售活动,并没收全部违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1995年2月15日发布)

严重

责令停止出版、销售活动,拒不执行的

由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

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损害国家利益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

违法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

较轻

初犯且造成影响教小的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复制活动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1995年2月15日发布)

严重

责令停止复制活动拒不执行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

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

未经批准,擅自将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

较轻

初犯且造成影响教小的

责令限期整改、检测评估和审查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较重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

暂停运行并再次要求整改并进行审批,并追究直接领导人责任

严重

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损害国家利益的

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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