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

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04-16  16:23:48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职责:

      1、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行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2、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等文化市场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起草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演出和娱乐、网络、网吧、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旅游及文物保护管理、经营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负责对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印刷复制和出版物的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盗版侵权行为。

     4、负责全市“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的检查落实;承担“扫黄打非”执法工作。

     5、负责对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设施设置、播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非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

     6、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范围:

1.营业性文艺演出经营活动。包括(音乐、戏剧、舞蹈、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读、民间文艺、模特服饰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娱乐场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3、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比赛。

4、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5、电影发行、放映活动。

6、出版物经营活动。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地图、挂历、年画等)

7、印刷业经营活动。包括(排版、印刷、装订、复印、打字等活动)

8、广播电视。包括(制作、播发、传播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9、旅游业经营活动

10、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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