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强 制 事 项 清 单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202001 | 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衡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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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60天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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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 | 对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衡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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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7天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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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行政强制 | 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衡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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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经营者 | 7 日 |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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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 | 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衡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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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经营者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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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 | 责令停业整顿 | 行政强制 | 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衡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九十六、九十七、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一条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二、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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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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