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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要坚持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与廉政教育相结合、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学习研究相结合。
第三条 培训以集中培训、以学代训、岗位培训、自学等形式进行。局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活动。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公共法律知识;
4、《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涉及宗教领域的专业知识;
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五条 新进法制审核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
第六条 分管法制的局长负责对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本制度由衡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局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