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

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投诉举报方式

发布日期:2019-12-24  09:50:12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监管执法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款所列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监管执法科(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受理部门办理上级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上级行政部门。

第十条 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凋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处室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处室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执法科应严格保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应通过网络、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公示本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途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衡水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18-2032331

投诉举报电子信箱:hsjrbjgzf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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