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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文件的制定,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文件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及所属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一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而制定的对不特定相对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结合本市实际需对不特定当事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公告”或“通告”等。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衡水市民政局”的名称。
第六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由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草拟工作。综合性的、涉及民政多项业务事项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主办科室牵头负责草拟。
第八条 局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当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查。
第九条 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抵触。
(二)是否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文字机构和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拟稿经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实施后,由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法制办审查。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办公室按规定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5内,由办公室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根据我局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1.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部门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2.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开展评估调研活动。针对调研要点,可采取召开部门调研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也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或者实地考察、调研活动。
3.开展分析比较工作。采取文献搜索、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评估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分析。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汇总分析。评估工作小组就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评估意见。
2.撰写评估报告稿。评估工作小组根据梳理出的初步评估意见撰写评估报告稿。报告稿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在合法、可协调、可操作、实效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否修改和如何修改完善的建议、今后有效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等。
3.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稿报市政府审定。
4.形成评估报告。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评估报告,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