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法律援助律师制度》的提案收悉,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市司法局2018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题会议,针对您提出的提案,组织法律援助处等处室进行了研究,要求认真办理,达到满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2003年7月1号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河北省2007年公布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公民对(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上述三类行政诉讼案件,公民可凭经济贫困证明前往受理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你对以上办理和答复有何意见,请填写在“征询意见表”中,并用“专用信封”反馈寄回,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1日